●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建立重点领域项目常态化推介机制,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
● 工信部: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
● 市场监管总局:营商环境优化新措施发布
● 央行:支持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等领域加速聚集
● 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
● 十一部门:推动算力基础设施与能源、水资源协调发展
● 工信部:我国发布三项智能网联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
● 重庆:构建“1+7+X+N+5”投融资服务体系
● 广东:推动抽水蓄能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 吉林:对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建立重点领域项目常态化推介机制,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指出,建立重点领域项目常态化推介机制,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国家发改委依托全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组织地方持续向社会公开推介并严格审核把关,形成滚动接续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再遴选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领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进一步加大集中推介力度。 ▼工信部: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 9月3日,工信部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支持中小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是指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划内,在开放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发展规划科学可行、创新能力突出、治理服务高效的产业聚集区,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自2012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在江苏、广东、安徽、四川、浙江、山东、河南、河北、山西、湖南等地分别推动设立了15个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有效带动了中小企业对外合作,有力促进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营商环境优化新措施发布 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重点举措》旨在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围绕整体优化目标,按照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的要求,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政策举措。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畅通经营主体诉求反映渠道,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抓好《重点举措》的落地落实。 ▼央行:支持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等领域加速聚集 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绿色金融是绿色发展在金融领域所形成的新型的供求关系。围绕绿色金融,人民银行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支持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等领域加速聚集。要用好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作用,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 9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指出,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以及交易主体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电网企业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补贴项目绿证收益的补贴扣减。 ▼十一部门:推动算力基础设施与能源、水资源协调发展 9月4日,工信部等十一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支持数据中心集群与新能源基地协同建设,推动算力基础设施与能源、水资源协调发展。 ▼工信部:我国发布三项智能网联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 近日,三项智能网联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这三项强制性标准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三项标准突出了“安全”二字。其中规定了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以及外部连接安全、通信安全、软件升级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而在数据记录方面,规定了数据存储和读取、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这次发布的三项标准是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提升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水平、保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构建“1+7+X+N+5”投融资服务体系 近日,从重庆市经济信息委日前召开的第三批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第一次调度会获悉,当前我市正在建设“1+7+X+N+5”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服务体系,以此适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投融资需求。
▼广东:推动抽水蓄能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9月3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广东省抽水蓄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细则(试行)》指出,建立健全抽水蓄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机制,构建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中长期、现货市场在电量电价形成中的作用,试点推动抽水蓄能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促进抽水蓄能健康有序发展。 ▼吉林:对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的《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场初期,各经营主体的中长期合约结算参考点电价为日前统一结算点。该细则规范了吉林省电力市场用于市场交易、结算的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电能量采集终端的技术管理工作。